广州讯“我知错但我要争取权益”,全国首例因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从2003年6月广州大学两名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被告发,毕业证遭停发。前天下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
作弊被注销毕业证
2002年6月和12月,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请了同班同学陈某作“枪手”代替二人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顺利过关。2003年6月,正当他们满心期待准备领毕业证和学位证时,替考事件败露,就这样,在临发毕业证的前几天,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林刚和刘瑞两人毕业证。校方勒令二人退学,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刘林二人随后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作弊“罪”不至退学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处分时适用的依据为校内规定,即“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而原告虽然参加四级考试作了弊,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在校期间作弊的违纪事实,因此不符合被告校纪所规定的“勒令退学”的适用范围,而且四级考试不是拿毕业证的必须条件。法律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四级考试并未列入教学计划大纲,该成绩的合格与否不应影响毕业资格取得。
全国首例有借鉴意义
接判后,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天骏律师事务所的樊华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案为全国首例,在学生毕业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触及到了很多法律空白,成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借鉴。同时,也更深层次地引发了人们对现行教育立法的思考,譬如从学校的角度来看,高校虽然具有办学自主权,但由于法律授权含混不明确,各高校也就自行制定了形形色色的内部规定,但这些规定未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