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一包?一堆?一个仓库?
本报讯(记者黄小玲实习记者李吴棉棉)遭遇火灾之后,企业损失了500多万元,理赔时得知只能获赔100多万元。因对免赔责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以及免赔范围多大存在意见分歧,企业日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由:棉花自燃烧了544万元
2004年2月,泉州市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投保,总保额为37193039元,其中原材料仓库存货、建筑物等总保额达1200余万元。
2004年6月19日,保险财产范围内的一仓库发生火灾。事后,厦门迦华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受太平洋保险委托,列出了《永顺轻工2004年6月21日原材料及半成品盘点核对清单》,根据清单,火灾给永顺造成5443461元经济损失。之后,永顺公司又接到太平洋保险与公估公司提供的《永顺轻工2004年6月21日火灾造成损失理算表》,理算表另行算出不含税“理赔单价”,同时提出自燃所致事故可免赔,给出136万元的赔偿金。
永顺将双方告上法庭,要求太平洋保险赔偿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5%免赔额后的5171288元以及抢险费用15000元,并诉请公估公司对太平洋保险迟延赔付给永顺造成的再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焦点一:免赔责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的争论焦点之一是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赔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太平洋保险认为,火灾后,南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作出“棉花自燃而引起”的原因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因自燃引起的火灾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本案事故属于保险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永顺公司则认为,在投保过程中,直至收到保险单,太平洋保险都没有告知永顺保险单的内容,以及背面的免赔条款,也没有对永顺进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永顺称,《保险法》规定,对于免赔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进行了司法解释,称“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焦点二:自燃的范围有多大
案件的另一个焦点为棉花的自燃范围有多大,是仅指自燃起火点的一包棉花,还是包括因火势蔓延而被烧毁的所有棉花。
太平洋保险认为火灾是由一堆棉花引起的,包括5个品种,价值约70万元,都应属于免赔范围。而周围的机械、仓库以及其他原材料属于引燃范围,太平洋保险同意赔偿其他原材料、仓库、机械损失。
永顺则称,工人最先扑火抢险时着火的只有一包棉花,因此自燃的棉花只有一包,其他棉花、仓库、器械均系引燃,即使免赔责任成立,免赔范围也仅限于这包棉花。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部分棉花、仓库及器械,即承认了并非所有棉花同时自燃,同其主张与一堆棉花同时自燃的观点自相矛盾。永顺还认为,保险单背后关于自燃免责的条款极易产生争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