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新规定: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没有获得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然而,如何确定女性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原因呢?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慕莹说,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主要看家庭原因等方面。(3月28日《北京青年报》)
且不说哈尔滨出台的这项规定有违我国计划生育中的“人工流产”有关规定,也不说政府通过的这项新规,作为一项新的行政许可,有违去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单单就这项对于人工流产进行审批却没有具体而详细的标准来看,就足够荒唐的了。
众所周知,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原因十分复杂,并非所有的人都出于选择胎儿性别的考虑。如果批准人工流产手术与否要由“人”说了算,而“人”是千差万别的,那在执行起新规时就会产生不一致的现象。如此,还能实现政府“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良好用意吗?显然,这只是规定制定者想为自己增加“权力寻租”的机会而已。
可以说,哈尔滨出台这样的规定恐怕并没有对所有想做人流手术的女性进行全面考虑,而只是根据管理的需要,实现某种行政意图,就堂而皇之地出台了此种规定。在有违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显示出的是规定制定方面的随意性。如此,出台的规定不荒唐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