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简工博)《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天正式实施。从明天起,一旦遇到人车相撞的事故怎么处理?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
问:判断一起事故是否适用“规定”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凡在2005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赔偿调解时,按“规定”确定双方的事故赔偿责任。
问:从明天起,一旦遇到人车相撞的事故怎么处理?
答: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车主购买的车辆保险中,有4万元作为强制保险,一旦发生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实际赔偿的金额,先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4万元扣除,超过4万元的部分按照机动车承担的责任赔付。
如司机陈小姐驾车与行人章先生发生碰擦,经鉴定需赔偿3.8万元,这部分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陈小姐不用赔偿;司机李先生开车撞到骑自行车的林女士,李先生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需赔付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余下2万元按规定李先生承担60%,即李先生需赔偿1.2万元。强制保险之外的车辆保险按照商业保险“有责赔偿”方式运作。
问:针对以往出现“人撞车”骗取车辆赔偿的事,“规定”有无措施?
答:“规定”明确,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