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11年前已被公安机关认定遇害的“被害人”奇迹般地“复活”,当年被指控杀死“被害人”的佘祥林因此案获罪15年。佘祥林之冤虽欠缺一张重审判决的宣告,但其被错判的事实却已然铁板钉钉。(3月31日《新京报》)
11年前,佘祥林被指控杀死妻子,1994年和1995年他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证据既然不足,按“疑罪从无”佘祥林理应被宣告无罪,然而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
在公共传媒披露的事实中我们看到,佘案虽“证据不足”,但法院仍然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并以此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证据不足”在这里并不构成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事由,而仅仅是法官酌情轻判的一个情节。是法官们不懂得“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吗?当然不是!这是因为,若一旦“死刑”被改判“无罪”,则法官不可避免将面对官方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又依“权责一致”的原则,等待法官的更有种种名目不一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疑罪从有”正可缓解这种外来的压力,并最大程度规避或推卸责任: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表明被告人终归是有罪的,对于法官而言,大不了担个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当,而非原则性的违法裁判或事实不清的错判。
对于被错判的佘祥林而言,虽然被指控杀妻的事实纯属子虚乌有(妻子仍健在),但在他恢复清白的洗冤之路上已经,并很可能将继续遭遇“司法潜规则”的阻截。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文本之外的这些“司法潜规则”,如果我们承认佘祥林的洗冤是以其妻(被害人)的重返故乡为前提,那我们就很难乐观起来———因为还有无法统计的若干个佘祥林“疑罪不敢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