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顾琼)驾驶员驾车发生事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结果被车主起诉。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车主薛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8月12日,薛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4.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8月15日至2003年8月14日。双方约定:“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03年1月7日,曹某驾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曹负全责。保险公司在调查理赔过程中发现曹某在申请驾驶证时出具的户籍证明是伪造的,遂拒绝理赔。
薛先生向法院起诉,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此前法院已判令自己赔偿受害者8.1万余元,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81086元。
法院认为,薛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对于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曹某出生日期为1985年9月19日,至2003年1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他还不满18周岁。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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