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4日讯(记者徐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今天表示,佘祥林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万鄂湘说,至于精神赔偿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公正的判决。这是记者从今天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当有记者问,按照国家赔偿法,佘祥林本人有没有可能获得赔偿?这个赔偿有没有可能包含精神赔偿?
对此,万鄂湘回答说,昨天宣告他无罪的同时,京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长已经告知佘祥林:“你有这个权利,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数额的多少,将根据中国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决定。至于精神的赔偿问题,我们也有司法解释。
万鄂湘表示:“我相信,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或公正的判决。”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时,要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申请赔偿的权利。
万鄂湘直言:“佘祥林案至少有三点值得我们考虑,有关的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更新。一是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的认识问题,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刑法同时还要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二是要用司法手段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出现疑罪时就要有取舍选择,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三是如果出现疑罪,或疑罪较多的情况,事实有很多疑问,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
万鄂湘说,这三个问题有逻辑关联性,不管将来司法理念如何改变和更新,都要有一个原则,就是审判机关必须严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