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因申请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搁浅”,王女士将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令市公安局撤销不批准王女士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决定,并在3个月内对王女士申请重新做出决定。
上海多丽影像设备公司系外省个人于1997年投资注册成立的公司。2000年7月,来自江西的王女士受聘“多丽”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了蓝印户口。自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她的蓝印户口3次复验均合格。2003年7月,王女士申请将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但未被批准。为此,王女士申请行政复议,因不服复议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公安局认为,王女士的工作单位存在股权转让的事实,根据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人取得蓝印户口后工作单位有转让股权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故未批准王女士的申请。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是为避免申请人登记蓝印户口后转让股权,造成在相同投资条件下,多人多次重复申办蓝印户口。但“多丽”公司发生的只是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该现象发生。据此,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松江区等地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可以为本人或其外省市亲属或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第16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蓝印户口后,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资或转让股权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