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为优化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环境,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非公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凡在银川市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中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准,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10%%,比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缴费率低十个百分点,个人缴纳部分为8%%。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因缴费未满15年的,可往后最长延续5年缴费,延长缴费期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死亡,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以及退休后10年以内死亡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
凡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类参保人员跨企业流动或跨地区流动,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