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公布消息,牡丹交通卡因丢失或者损坏去工商银行网点补办时只需交30.8元即可。至此,今年3月3日之前工商银行自定的100元补卡费正式被取消了。出现这样的结局,“喻山澜诉工商银行”一案意义深远。反思该案,其中仍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李云舒 本报记者 万静
4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公布《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换卡、补卡的收费标准为30.8元。而在今年3月3日前,由工商银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领的费用为100元。
时至今日,那场备受关注的“100元牡丹交通卡补办费用到底合不合理”的诉讼,一切与之有关的争论、猜疑和设想似乎都尘埃落定了。
让我们回头再看看这场纠纷一路行来的蹒跚步履吧:
2003年7月30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因牡丹交通卡丢失,到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宣武支行白纸坊储蓄所办理了补卡手续,被收取100元补卡费。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宣武支行与北京市分行作为第一、第二被告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要求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2004年7月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诉讼请求。2004年8月初,喻山澜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喻山澜诉工商银行”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向原告喻山澜返还多收取的69.20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的诉讼请求。
在接到判决书后不久,工行北京分行积极通过媒体表示,在主管部门研究和正式批复新的收费标准前,驾驶员补办牡丹交通卡暂按此次法院裁决的30.8元收取,同时对以前补卡按100元缴费的驾驶员,可凭交付凭证到原经办网点领取返还款69.20元及相应的利息。对于工行北京分行的积极态度,喻山澜表示满意,他以及和他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赢了。很多人都认为,事情到这儿应该是一个完美的结局了吧。
真的完美吗?
30.8元就合理吗
银行方面作出了让步,从100元到30.8元,从喻山澜个人惠及到消费者。基于公众权益最大化的考虑,回过头来反思这起诉讼,我们不能不发出疑问:难道30.8元的补卡收费标准就合理吗?
从科技含量看,制造一张工行牡丹卡的高科技含量,不大可能比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高。据悉,后者采用了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和防伪膜等高科技印刷技术,同时,包括采制电子照片在内,换发居民身份证只需要20元钱。相比之下,换发一张牡丹卡收费30.8元是不是有些高了。
从法理角度而言,这样的收费标准依然缺乏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收费多少才算合理,第一要看收费依据,第二要看收费数额。”目前,我国集成电路方面有效的收费依据,是原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4部委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正式实施。然而,牡丹交通卡的补卡费早在1999年就开始收取了。如果说最早牡丹交通卡的收费过高是因为无法可依可以被谅解的话,《办法》出台后,相关收费的问题理应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银行方面接受了30.8元的标准,但是这是法院判决的,仅仅针对个案才有意义。继续按照30.8元收费尽管对部分消费者有利,但是无法作为长远的政策执行,这是显而易见的。
“银行卡收取一定的成本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增收服务费,就不可理解了。因为商业银行本身就是提供服务的,靠提供服务来赚取利润。由于现在我们无法对牡丹卡的成本进行计算,所以我们不清楚30.8元中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也就无法说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张树义教授告诉笔者。
进一步纠问下去,到底什么才叫合理?银行说合理就合理?消费者说不合理就不合理?事实上,不管30.8元合理还是不合理,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在于,如何通过科学的决策程序,尽可能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
“获得大家认同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听证。工商银行为什么制定这样的收费标准?消费者对此有什么看法?这需要使各方的意见在同一个平台中得到充分的交流。”张树义教授说。听证这种程序,正是我国价格法所确定的定价基本方法。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公益诉讼路有多远
我国目前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的维权都只具有个案的意义,目前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如何通过这些个案总结出共同的规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没有公益诉讼的缺陷,使得“喻山澜诉工商银行”案的象征意义被放大了,而其实际意义却大打折扣。我们应该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只是一个特例:在个人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使得社会公众的权益得到维护。这个结果本身非常具有偶然性的是银行方面的态度,假设银行方面对此采取消极态度,“喻山澜诉工商银行”案的意义将降格为普通的民事诉讼,与公众利益没有任何关系。正是因为银行方面的积极态度,才使得本案惠及到其他驾驶员,呈现出皆大欢喜的局面。
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启动诉讼程序的,只能是自身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这意味着,如果行政行为没有侵害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即使该行为违法,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没有公益诉讼制度,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公众的维权成本,同时,也使得维权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引起公益诉讼原因一般有两种:要么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引起,这类情况目前解决起来比较麻烦,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况且我国又缺乏违宪审查制度;要么是由具体的行政决定引起,比如乔占祥就火车票涨价的决定诉铁道部一案。目前,大部分涉及公益的行政诉讼都在这一领域内。
然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限制,使得这一有限的领域也很难保证启动公益诉讼。公法学家施瓦茨指出:“对原告资格采取限制性规定,实有害于行政法之健全发展。如果一个有着正当理由的起诉人仅仅因为其个人并未受到足够影响而被挡在法院门外,则只意味着一些政府机关违反法律却不会有人问津,这与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基于此,张树义教授认为,“我国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也应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当然,第一种情形似乎也越来越乐观了,或许我们能够以变通的方式实现。这依据就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其设立明显加强了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力度。
在现存制度的前提下,怎么让这些制度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才是最关键的问题。张树义教授这样比喻道:“现在是修好了庙,招好了和尚,剩下就是怎么让他们好好念经了。”正如一位民法教师所说:“中国并不缺乏维护社会发展的相关制度,如果能让它们充分地发挥出作用,那么许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制度是用来防恶的,甚至可以通过制度在垄断中引入竞争因素。比如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公开招标、限制经营期限等措施给经营者增加竞争压力,防止垄断造成的不利后果。如果能好好利用此项制度,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指定一家银行办理专门性业务的现象,更不会引起社会如此广泛的争议了。
喻山澜解决了多少问题
早在2000年,北京两位律师张捷、胡希平就针对牡丹交通卡提起过一场诉讼,他们指出牡丹交通卡以及领卡时签的格式合同存在六大问题:不许挂失、机器故障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占用持卡人财产(领卡之初所交的10元钱)、密码的安全作用、未尽事宜解释权限归属、不载有客户服务电话等等。
相比于他们,喻山澜是幸运的。但是如果我们追问喻山澜案到底解决了多少问题的话,恐怕不会有人做出过于乐观的评价。喻山澜成功了,但上述问题仍然存在。
按工商银行的规定,牡丹交通卡开户至少要存10元。保守地估算,假设北京现在有300万名司机,那么全市牡丹交通卡里就至少有3000万元的资金。问题出来了:这笔资金究竟该如何使用,使用情况由谁来监督……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更何况,一枝一叶总关情。
“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靠喻山澜这样的人来推动的。”张树义特别指出。
张树义教授还认为,社会发展还有个时机问题。有些问题的解决除了有勇气的个人外还需要时机的成熟。中国社会的改革是渐进式的,这是相对成功的经验,大的变动容易造成社会的断裂,而渐进的成本较小,容易被人们接受。
喻山澜的勇气,唤起我们对违章收费问题的关注,这也许正是喻山澜案最大的意义所在。
中国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摆脱盲从,逐步走向理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将伴随着对于既存事物的质疑、反思。只有让所有既存事物在理性的法庭面前接受审判,才能决定其是否有权利继续生存下来。而公众无疑将成为理性法庭中最公正的法官,公众维权的勇气无疑将成为对所有不合理现象启动审判程序最坚实的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