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昨实施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本报讯 北京市从昨天开始执行规定,所有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定期、定时下矿井跟班,主要领导至少每月下井两次,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据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部署,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制定了《北京市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管理规定》,来加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该规定从昨天开始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领导干部下井制度的考核范围包括: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有关领导,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有关领导,京煤集团及昊华公司安监部和有关生产业务处(部)室,各生产矿副矿长级以上领导干部。
制度也详细规定了今后煤矿领导干部深入井下跟班的频率与次数。如规定:京煤集团主要领导不得低于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总经理不得低于3次∕月。昊华公司主要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总经理不得低于5次∕月。京煤集团及昊华公司安监部、有关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不得低于6次∕月,副职不得低于7次∕月。生产矿井的正职不得低于8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不得低于12次∕月。
该制度同时规定,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跟班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填写问题和隐患解决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落实。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记录和考核制度,明确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下井跟班考核结果将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