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了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
收“红包”只是违纪?
辩护人:深圳经济发达,逢年过节收送“红包”的现象很普遍,数额一般也比较大。当然,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安惠君的行为有违党纪国法,但需要指出的,安惠君一案中,不是每一起收取“红包”的行为都应定性为受贿罪行,有些只是上下级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与安的职务行为没有关系。
公诉人:安惠君所收的“红包”并不是亲友之间逢年过节所送,数额少则三五千,多则数万元,甚至一二十万元,就算在深圳,也决不是一个小数目,而安所收贿赂总计达人民币200余万元,比起《刑法》中规定的10万元就算是受贿情节严重的标准,超过20余倍。况且,安收取的“红包”与其所处的位置密不可分,显然是属于受贿。
收了钱并没“办事”?
安惠君:罗湖分局没有独立的人事权,科级干部的任命是由分局党委建议,由市局和区委联合考察任命。起诉书中涉及的15名分局干警,他们在我到罗湖任职前已经是科级干部,并不是我利用职权提拔上来的。他们后来的职务调动、交流、晋升都是按正常的组织程序进行的,我在其中并没起什么特别的作用。
公诉人:受贿罪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正当的,也包括非正当的。同样,收了好处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权,也有可能是不正常的行使手中的权力。具体到本案,下属向安送钱,可能是以前得了好处来“报恩”,也可能是为了现在职务变动,也可能是为将来作铺垫。但不管怎样,这都与安的职务行为紧密相关,符合受贿罪特征。
安惠君能否算自首?
辩护人:安惠君在纪委“双规”及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阶段,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到安也曾为党和国家作出过一定贡献,加之其目前的身体状况,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关于自首,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要求被告人供述必须始终一致,不能有反复和翻供的情形。至于安惠君能否以自首论,请法庭根据其供述,并结合其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现综合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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