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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蒹葭原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因犯贪污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宗罪,4月26日一审被判死刑。据报道,桑粤春在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行为十分张狂,遇到“不爽”的事情时,动辄掏出人大代表证“示威”。了解他的人都说,桑粤春有很多次被绳之以法的机会,如果没有人大代表这个“头衔”,桑粤春的“买卖”不会做得这么大,也不会这么晚才被抓起来。
的确,桑粤春在人大代表任上的表现在常人看来无法理解甚至有些哭笑不得。在公司败诉被法院执行欠款时,他咆哮:“我是人大代表,你们给我滚出去!”在机场辱骂殴打服务人员时他依然叫嚣:“我是全国人大代表,我就打人了,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在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他又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发送《紧急呼吁书》、《给领导的求救信》,期望得到上级部门的行政干预。
显然,在桑粤春的心中,“人大代表”的分量是很重的,既可以做他的“油彩粉”,为他装点门面、贴金涂彩;也可以做他的“护身符”,帮他消灾避难;还可以充当“敲门砖”,帮助他谋取私利;甚至做他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当然,也成了助长他个人膨胀、肆无忌惮的“催化剂”。因此,在桑粤春之流的眼中,“人大代表”已经完全异化,失去其本来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职责是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反映民声、民意和要求,为人民排忧解难,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质询等项职权。因此,从本质上讲,“人大代表”既不是一种荣誉,更不是一种特权,如果说权力的话,也只是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对人大代表的认识还存在不少错误之处,或将其看作一种荣誉,或把它当成捞取个人利益的资本,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亵渎了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作用。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牌子”越来越“火”,越来越“抢手”,不少人,特别是一些所谓的“民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家”,削尖了脑袋往各级人大和政协里钻。他们并不具备代表、委员的素质,更不是为了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而是把代表、委员当成一种“政治资本”来追求。这些人当了代表、委员后“如虎添翼”,只会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越做越胆大妄为。这也暴露出人大、政协在资格审查、选举、监督等制度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应该将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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