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据新华社电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指出,这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属地管理为优先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
这个改变,主要是强调属地管理的问题,同时也强调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塞责,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其他部门。
新增与修改的条款占90%
“修订前的《信访条例》共有6章44条,修订以后是7章51条,新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占条例条款的90%。”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新条例的内容几乎是全新的。”
卫金木认为,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很多具有突破性,回答了当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新条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更高,而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新旧条例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4个方面,这既是《信访条例》修订的着重点,也是新条例的新特点。
信访人将拥有四项新权利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保留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并为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第一项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为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总则位置突出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特别增加了“信访渠道”一章,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而针对当前少数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也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