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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05月09日08:31 来源:北方热线-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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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宜/图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超前消费,负债消费,这几年俨然已经成了潮流,由此,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人群:都市“负翁”。这个“负”可不是财富的富,而是负债的负。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
中国居民的负债消费,将是继企业负债经营后,又一个鲜明的时代特征。一些高收入阶层将因此成为“负产阶级”。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为此有金融专家提议,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报道见昨天今报经济版)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负翁”的出现和企业的适度负债经营一样,是经济稳定增长的表现,但是,如今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的都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却高于欧美发达国家,这至少表明,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势存在失衡,倘若总体经济出现大的波动,社会就将会出现动荡。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也使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制定个人破产法。前提尚不完备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防范个人债务风险的良好办法,也是当前发达国家广泛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当有此立法趋势。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个人的财产清晰,而我国目前对个人财产还缺乏一整套申报、监督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目前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尚不完备。
我国民众当前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尚比较薄弱,在仍有很多人存在道德失范、信用缺乏的时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会给一些人提供滥用破产制度的机会,达到合法免除其债务的目的打开一扇方便之门,从而违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免责主义”势不两立,人们很难接受“欠债不还”的事实,还缺乏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适应的文化心理环境和社会意识基础。相关法规滞后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但我国的物权法至今没有出台。
还有,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另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配套,保证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个人破产后可供其使用的财产非常有限,个人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举债变得不易,加之法律对其人格限制,不能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破产人可能陷入生活的困难,需要有一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这也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障碍。一切需要摸索
但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辩论,而是一种对实践的总结和指导。目前,凡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关资料统计,在国际上,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一度高达95%。可以这样认为,正是由于有了个人破产,才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同样,并不是因为有了信用体系,才能建立个人破产,而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才随之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因为,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有限责任)的基础上。
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严重滞后,新的法规又长期难产,这都充分说明了没有个人破产,难有企业破产的现实。在都市出现大批“负翁”的情况下,在部分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的形势下,优先考虑个人破产应该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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