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购粮食将受重处2005-5-92:49:16四川新闻网-绵阳日报讯又到粮食收购的黄金时节,粮食流通市场如何规范?违者如何处罚?昨(8)日,记者从市粮食局获悉,日前,省粮食局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单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首次对违规收购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及倒卖陈化粮等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并确立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收购粮食必须公示。《细则》规定,粮食收购者未向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国家质量标准及价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处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数量较大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拖欠售粮款将受重罚。《细则》规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欠付3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可以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将被重处。为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细则》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必须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否则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或有严重污染粮食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或严重污染粮食仍按正常粮食出库销售加工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
《细则》还规定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代扣、代缴税费款项金额一倍的罚款,最高可罚20万元。
市粮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执行《细则》,并希望粮食经营者按规定取得相关手续,诚实、合法经营。
(本报记者 吴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