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产”年收入3000~8000
我们主要运用收入法来界定我省中等收入者,即以人均年收入为主要标准划分方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中等收入者”概念,本身即以收入作为主要标准。我们界定2002年我省农村中等收入者年人均纯收入下限3000元、上限8000元。宁国市把年收入3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岳西是国家贫困县,把年收入25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合肥市包河区把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界定为年收入4000元左右。我省当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117元,中等收入下限应稍高于平均收入水平,故我们把下限界定为3000元。通过对省内有关县、市的调查和分析有关统计数据,当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上时,其生活水平才有质的飞跃,根据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也要达到8000元左右,综合分析,我们确定农村中等收入的上限为8000元。城镇“中产”年收入1万~2.5万
我们界定城镇中等收入者年可支配收入下限为10000元,上限为25000元。按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乘以2002年我省城乡差距比例3.3:1,城镇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应不低于9900元,当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96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约12000元),按照有关专家意见,中等收入者起点标准应高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的研究,低收入与高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实际差别在4倍左右,以2002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2.4元为基数,可以得出高收入家庭人年均收入为24129.4元,接近25000元。
此外,我们还运用实证法,对合肥市进行了研究。发现合肥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多集中在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到4倍之间。2002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3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117元,据此推算出当年城镇居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为9048元、上限为24129.4元,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为3175.5元、上限8468元,与我们依据收入法界定的结果基本相符。在研究中,我们还大量采用实地调研法,在合肥、当涂、宁国、岳西等地调研,具体掌握各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