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刘澎清记者张璐璐)车主李先生刚买的汽车开了一周后,汽车的发动机便出现故障。李先生找到汽车销售商要求退货或更换发动机,却遭到销售商拒绝。经过大连市中山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解,昨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今年3月30日,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旅行车。4月6日,李先生在行驶中发觉,汽车的发动机有异常现象,严重影响车辆的行驶。经该汽车的销售商检查发现,该汽车的发动机摇臂与凸轮轴发生摩擦,摇臂与凸轮轴严重损坏。李先生据此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新的发动机。销售商与厂家联系后答复称,只能为李先生更换汽车发动机已经损坏的部件,而不能退货或更换整个发动机。李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商投诉到中山工商分局昆明工商所。
接到此起投诉后,昆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找汽车销售商核实情况。经核实,汽车销售商承认李先生的投诉属实。但有关汽车商品的消费申诉并不多见,有关汽车商品的“三包”规定及投诉、申诉受理机制尚属“空白”,这给工商部门的正常调解增加了难度。
昨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汽车销售商将为李先生所购汽车更换原厂凸轮轴一根,摇臂一组,气缸垫一个。鉴于汽车发动机故障给李先生带来的损失,销售商将提供10次免费更换三滤作为补偿。销售商在此次维修后给李先生所购汽车的发动机做5万公里的质量保证(不包括已行驶的公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