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主动到南京市容收费服务大厅交纳了拖欠3年的垃圾处理费6.1万元;在此之前的4月30日,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也已将3.6万元所欠费用交清。至此,我省首次通过行政诉讼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工作,历时半年终于画上句号。
南京市自1994年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2001年将其修正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调整了收费标准,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居民每户每月5元。由于有了这笔经费的支撑,有力地推动了南京市卫生保洁质量提高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进程。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居民对垃圾收费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以种种托辞拖延交费或拒不交费。
2004年,《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53条明确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当年10月,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在屡次催缴不果的情况下,开始对有能力交费、却拒不交费的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海尔曼斯集团动用法律强制措施。
首先,他们向两单位送达垃圾费《催缴通知书》;在未有回复的情况下,一个月后又送达了《行政收费决定书》;2005年,“中信”向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当年3月法制办作出了维持市容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两单位仍未交纳垃圾费,随后,市容局将两单位告上法庭。玄武区法院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和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于4月30日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杭春燕)(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