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邱先生咨询:我租了孙某的一个门市经营酒店,租期5年,年租金5万元。承租后,经孙某同意,我花8万元钱对门市进行装修。一年后,因酒店亏损,我一直没有交租金。于是孙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请问,我能不能用门市的装修价值来折抵租金?律师解答:装修在民法上被称为添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所有物,均附合在另一物之上,而成为该物的组成部分且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将大大降低其价值的财产结合状态。此案中,如果装修材料被拆下,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几近于零。按照民法的理论,如果动产被添附于不动产上,则动产即转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此时,添附人只享有向不动产的所有人债权请求权。即你的装修已附于孙某的房屋上,所有权归孙某,你只能要求孙某进行补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因此,你可以用装修的残值折抵他的违约责任。(李琳琳)
(感谢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范春晖律师提供法律解答,本版律师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