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未婚爸爸抛下双胞胎不辞而别本报记者 马嫱
本报讯25岁的女子肖某与20岁的男子刘某相识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生育后没多久,刘某竟不辞而别,也拒绝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和肖某生产所花费用。
记者从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侯建文律师处了解到,2003年,刘某在大连打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与肖某相识,经过半年左右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12月,肖某与刘某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刘某当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05年3月,肖某剖腹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于同年4月出院,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抢救费2.8万余元,这些费用都是由肖某向他人借的。
对于刘某的不辞而别,肖某非常气愤,她希望刘某能给付自己住院期间的费用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刘某认为,他与肖某只是同居关系,其生育及女儿出生的医药费、抢救费,自己不应该支付,因自己无固定工作,非婚生女的抚育费自己无力支付。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侯律师认为,肖某与刘某在刘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肖某因生育产生的住院费、抢救费、医疗费和所生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由肖某与刘某共同负担。双方所生女儿为非婚生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肖某要求刘某给付女儿抚育费的请求,是合法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