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一家商场所购商品再到另一家此商场消费却被保安怀疑盘问消费者感到人格受到侮辱消协认为:商家必须守规矩,消费者也应多防范本报记者孔庆蕾通讯员 刘澎清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中山区消协获悉,消费者因拿着从别处购买的商品到另一商场消费而被保安怀疑盘问的投诉屡有发生。经消协调解,投诉最终都以商场向消费者做出精神赔偿而告终。中山区消协认为,在对待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问题上,商家必须守规矩,消费者也应多防范。
今年3月7日,消费者王女士和由女士带着从别处购买的玩具和从天百大楼买的毛线进入位于天津街的一家商场。进入商场时,没有任何商场工作人员对她们手中拿的商品提出异议。然而,当她们从该商场往外走的时候却被一位保安拦截。王女士称,因为购买玩具时没开发票,无法证明玩具的来源,这位保安便怀疑王女士和由女士二人有偷窃行为,从而出言不逊,后来又喊来其他保安,双方发生争执。为弄清楚事情真相,商场有关方面察看了监控录像,确认王女士和由女士没有偷窃行为。商场保安才让王女士和由女士二人离开商场。事后,王女士和由女士感到无故受到了侮辱,到中山区消协投诉,经消协调解,该商场最终向王女士和由女士做出500元的精神赔偿。
中山区消协秘书长赵虹炜告诉记者,去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辽宁省消费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赵虹炜认为,商家保安履行职责均无可厚非,但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要对保安加强素质教育,不能在事件调查中,对消费者造成无辜的精神侵害,否则将负有相关法律责任。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作为消费者也应从自身角度多加防范,以减少或避免在消费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尴尬。如消费者无论在哪购物,都要注意索要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凭证,在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明,以消除误解。在持别处所购商品进入商场或超市前,最好将商品放于商场、超市设置的保险箱,或者在入口处主动要求商场、超市工作人员做相关封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