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宠物犬在诊所不治身亡主人打官司索要巨额赔偿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一对退休工人夫妇饲养了3只宠物犬,3只犬患病到张女士开办的动物诊所就诊,其中两只不治身亡。退休夫妇向张女士索要巨额赔偿。此案经过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院发回重审,沙区法院再审,5月11日,沙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涉案的宠物犬已不复存在,法院认为已无法鉴定死亡原因,判决原告败诉。
沙区一对退休夫妇饲养了3只墨西哥三色吉娃娃宠物犬。2004年9月,因为宠物犬患病,退休夫妇将其带到某动物诊所,兽医对宠物犬进行了诊断、治疗,两只宠物犬因病重不治死亡,宠物犬主人为此花费了300余元治疗费。事后,宠物犬主人将诊所业主告上法庭,状告诊所兽医用药不当,致使自己的两只宠物犬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18000余元,返还治疗费325元。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到市级中级法院,市中院于2005年1月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沙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诊所业主张女士辩解说,该诊所用药合理,两条宠物犬死亡与该诊所无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9月7日晚,宠物犬主人发现自己饲养的三条犬中有一条患病,到被告诊所治疗,治疗后该犬于次日死亡。以后,原告将死掉的犬尸体埋掉。9月15日,原告发现另外两条犬患病,再次来到被告诊所治疗,兽医进行了治疗,其中一条犬当天下午死亡。原告对诊所用药提出异议,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引发了官司。另查,涉案宠物诊所有行医资格。原告提出自己的犬价值18000元,但没有出示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由于宠物犬尸体已埋掉,不具备让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的条件。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由于被告用药不当致宠物犬死亡,以及涉案犬的价值等事实,均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