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日报讯
实习生兰建春本报记者陈帆
昨(12)日,记者于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强调,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市各大寿险公司对此事持高度关注态度。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一定范围内的,可在税前列支。然而,这样一项旨在激发企业提升员工福利的举措被少数企业利用团险作为“洗钱”之用。我市某寿险公司的统计资料显示,去年12月和今年1月,该公司团险新增保费收入超过1000万元,而该类保险的退保金额也达到500万元。面对这种情况,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有的单位在当月投保,并在当月退保。而岁末年初正是企业分红和单位发年终奖的时段,个别企业、单位是在利用团险避税,不排除有些是在“洗钱”。
记者了解到,由于国家税收优惠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总工资额度内,其中如何分配并未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设计的团险方案常常有“阶梯差”。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是:退保后少数人获取保费的绝大部分。团险“洗钱”正是利用了财务制度管理和分配制度不合理的空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这一规定令我市许多开设有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更为严格的支付手续。一团险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在该公司,通过企业支票收取保费的,退保时只允许以支票形式退保,而不能以现金退保,只有以现金投保的,才能退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