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体雷 牛光新
冲着“就业承诺”上职高
1996年5月20日,鲁甸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鲁甸职业中学)招考学员,在招生简章中载明:“学校在鲁甸县范围内招女生40名为幼儿师范专业,学制三年,各科考试及格、考核合格,实行双证制,即颁发职高毕业证、劳动技术资格等级证,取得学历后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各乡镇小学、幼儿园代课,以后视其工作优劣逐年纳入教师编制。”鲁甸县的李琼和高继承等16人,就是冲着招生简章中“安排代课”的承诺报考这所学校并被录取的。
在校学习期间,李琼等16人按学校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学习期满后,这些人均获得了毕业证书。但学校却没有按照招生简章载明的承诺给她们安排代课。后来,学校给她们作出明确答复:简章中载明的承诺,属于县政府和县教育局的行政承诺,非自身职权范围,与学校没有关系。李琼等16人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还是没有得到具体答复。鲁甸县教育局也没有对学校招生简章中载明的承诺予以认可。
16名学生索赔38万元
于是,李琼等16人向昭通市法院提起诉讼,准备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李琼等16人诉称:自1999年7月毕业后,鲁甸职业中学一直不安排她们代课,严重违约,给她们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鲁甸职业中学双倍返还原告的学杂费并赔偿给她们造成的损失共计38.4万元。
昭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甸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在自己发布的《招生简章》中载明给学生安排代课,属于非自身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鲁甸县教育局也没有予以认可,如此发布信息实属不当。李琼等人对招生简章中载明的内容没有认真核实而盲目听信,实属认识上的错误。李琼、高继承等16人主张鲁甸职业中学违约没有事实依据。李琼、高继承等人在学习期间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但是接受了学校提供的教育,实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其要求鲁甸职业中学双倍返还学杂费的主张显失公平。李琼、高继承等人毕业之机恰逢国家政策变化,即任何大中专毕业生均不再享有国家分配工作的权利,所以李琼、高继承等16人所提误工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2004年8月中旬,昭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琼、高继承等16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70元免交。
终审判决每名学生获赔两千元
李琼、高继承等16人不服一审宣判,于2004年9月3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鲁甸职业中学在答辩状中称:李琼、高继承等16人认为与学校有就业合同不符合客观事实。《招生简章》并没有承诺由学校安排学生就业,而是说毕业后由县教育局安排代课。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有职业教育合同,没有就业合同。他们学校从来就没有对学生就业作出过承诺,也没有这种能力。学校认真教书育人,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校方没有过错和责任。
云南省高院认为,鲁甸职业中学所主张的国家政策调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职业中学毕业生就业也不在国家政策规定的由国家安排就业的范围内,所以鲁甸职业中学以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安排代课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因鲁甸职业中学未能履行其在《招生简章》中的承诺,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认定,李琼、高继承等16人主张鲁甸县职业中学违约的事实成立,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李琼、高继承等16人提出要求学校方双倍返还学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损失也无法进行认定。鉴于双方的教育合同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基本上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可由鲁甸职业中学向李琼、高继承等16人进行适当赔偿。
最近,云南省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由鲁甸县职业中学向李琼、高继承等16人每人赔偿2000元,合计32000元。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