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时被人撞死,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大英县一农民在车祸中被撞死,但法院认为他也要付30%责任。
2004年12月2日6时许,家住大英县卓筒井镇的唐某开着向其同学借的无牌无证的二轮嘉陵摩托车搭着朋友,沿蓬乐路向蓬莱镇方向飞速地行驶。行至蓬乐路12KM+100M处时,由于车速过快,将正在路边为货车装竹子的黄某撞到了几米开外,被眼前情形惊呆了的唐某顿时慌了神,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等120救护车赶到时,黄某心脏已停止了跳动。
事故后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认定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擅自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应付主要责任,但死者黄某占道为车装货也付次要责任。由于双方争议过大,调解无果,今年4月黄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人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用等共计57978.60元。
4月20日,大英县法院主持调解了这起交通肇事案,法院采信了交警大队现场勘验报告,认定被告人唐某擅自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将黄某撞翻致死付70%的主要责任。而死者黄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道为车装货,对此次交通事故也要付30%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肇事人唐某一次性付给死者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9200元。
(本报记者 陈小平 实习记者 陈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