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司法解释的亮点与缺陷
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3日起施行。细读司法解释全文,笔者发现该司法解释有三大亮点和三个缺陷。
亮点一:重罚国家工作人员赌博。国家公职人员赌博不仅违反公务员廉洁自律规定,影响公务员整体形象,而且往往引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官员有了好赌恶习,就无心于工作。重罚国家工作人员赌博,并把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和通过赌博行贿行为规定为贿赂犯罪,将有助于狠刹当前日渐盛行的官员赌风。
亮点二:严格区分赌博与娱乐活动,体现立法的人性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在当前部分地方警察权被滥用的情况,这条规定对防止警察权的过分扩张,防止赌博罪打击面的扩大化而侵犯群众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亮点三:加大对非法彩票打击力度。司法解释将发行、销售非法彩票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不再是原来的赌博罪,一者有利于加大对非法彩票的打击力度,二者更符合发行、销售非法彩票行为的法律特征。
然而,亮点之下,该司法解释也存在不足之处。
缺陷一:存在立法上的不足。司法解释规定,“聚众赌博”必须是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然而实践中一些赌徒却更青睐两人对赌,而且往往是豪赌,然而,根据新司法解释,对组织两人进行赌博,即使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远远超过5000元,赌资数额累计远超5万元的赌头,也不能以“聚众赌博”定罪处罚。
缺陷二:有误导、纵容普通百姓“小赌”之嫌。司法解释规定对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然而,对何为“少量财物”却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应当明确规定具体数额,使人们明白娱乐与赌博的明确区别和界线。其次,大赌往往是由小赌演化而来。当前一些地方小赌之风日盛,老人活动室、棋牌室等场所都成了麻将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小赌娱情”不作犯罪处理,却没有对“小赌”行为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容易让群众误以为“小赌”是合法、正当的,从而助长“小赌”的不正之风。
缺陷三:司法解释未解决重“庄家”轻参赌问题。当前我国刑法打击赌博罪的重点是开设赌场的“庄家”、组织引诱赌博的“赌头”以及“以赌博为业者”,存在重“庄家”轻参赌的倾向。参赌者即使是官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也不构成赌博罪。如5月8日,“官赌”蔡豪文挪用公款300多万元到境外赌博,挥霍一空,却没有判处赌博罪,因为他既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也不是“以赌博为业”,不符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此案明显暴露出我国法律在赌博罪规定上的缺陷,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却未采取措施补救。因此,司法解释虽规定要加大对公职人员赌博处罚力度,但如不将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且数额巨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使打击公职人员赌博的良好立法意图落空。(孙瑞灼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