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勇通讯员严剑漪)因车载玻璃突然从车上“倾泻而下”,正在车下帮忙接应的施工队长王某躲闪不及,被玻璃砸伤造成大腿高位截肢。事后,王某所在弘昌公司以及立大玻璃公司均不愿意赔偿。为此,王某不得不诉讼至法院。5月20日,浦东法院一审判决,立大玻璃公司应偿付王某37万余元。
2004年8月7日下午,立大玻璃公司将弘昌公司定购的一车玻璃送到某工地。在看到立大公司2名随车人员难以卸下每块均重达200公斤的玻璃后,以王某为首的6名施工工人就到车下负责接应。
不料,在王某等人尚未接到第一块玻璃时,便被倒下的一块玻璃砸倒。虽经抢救保住了生命,但左大腿被高位截肢。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调解,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立大玻璃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了弘昌公司为共同被告。
立大玻璃公司辩称,即使立大玻璃公司有过错,事发时弘昌公司员工有些也在车上,应认定为三方对事故发生具有混合过错。弘昌公司则认为,由于立大玻璃公司没有合理选用支架、卸货时又操作不当才会引起了事故,故应由立大公司赔偿。
审理中,法院专门走访了上海玻璃行业协会等单位,得知在运送本案中大规格的玻璃时,按规定应该使用A字型的支架,而实际中却使用了运送小规格玻璃的L型支架,必定会产生安全隐患。据此,法院认为事故的发生过错责任在于立大公司,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