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晓刚)昨日上午,市政府下发文件,公布14项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求对有高低幅度的收费项目,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凡是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此次公布的收费项目涉及公安、税务等7个部门,具体内容有14项: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20元/证;户籍本工本费,20元/证;车辆异动变更收费,20元/次;税务登记证,45元/套;发票工本费,2元/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20元/户,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总额的0.8%~1.6%;公路养路费,180元/月·吨;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10元/证;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30元/车·年;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100元/次;计价器检定费,45元/次。
车主可选择是否喷刷防盗号
文件还突出了车主的自愿选择,对其他10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规范:拓号费,车主可自行拓号或自愿委托他人拓号,只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拓号即可,受委托进行拓号的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每次不超过5元;防劫网收费,相关部门要指定符合生产标准的至少3家以上企业,车主自行选择安装,物价局根据企业申报制定最高限价;对于消防器材和三角警示牌,由车主自愿购买合格产品即可;车主自愿选择是否喷刷防盗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原物价部门制定的喷刷防盗号价格自行废止,主管部门不得将喷刷防盗号作为审批或审验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
自愿加入110联网报警系统
从业人员自愿参加治安培训,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交费;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工商个体协会,按章程交纳会费;出租车经营者完全有权决定是否加入110联网报警系统(GPS),任何部门都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加入;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险种,车主完全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指定保险公司或销售点;除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完全由出租车经营者决定是否购买,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其他涉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收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理。
未经核准者按乱收费查处
文件指出,今后因政策等原因需向出租车收费的,收费单位要向物价局提出价格核准申请,凡未经核准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或间接增加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各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出台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本报投诉举报电话:8103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