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单项表决”
本报记者胡敏
经过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及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24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与一审稿比较,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不仅作出多处修改,还采纳部分委员意见,专门新增一条,完善对交管部门及交警的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认定。
对于此前委员们提出的“取消驾驶员信息卡制度”,及“公路营运载客汽车乘客座位安装安全带,会加重营运企业负担”等意见,本次修改未予采纳,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锋解释,保留这些条款是为了增强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及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损失。
而对于委员们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监督与执法责任”问题,草案专门增设一条,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委员建议,草案还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处罚力度,即由一审稿的1000元调整为1500元。
引人关注的是,在草案提请审议前,本次会议还首度启动了“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单项表决”,即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
据了解,鉴于此前一些地方性法规草案在三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有不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6月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其中规定,常委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应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凡新制定的法规草案,常委会议应当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或依法终止审议。
经过现场表决,九成以上参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表示认可,该草案顺利提请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