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讯(李刚李勇)蚌埠市财政局原局长谢有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该市龙子湖区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谢有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同案的个体户陈五星也提出上诉。6月1日上午,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谢有宇声称自己无罪。
龙子湖区法院一审认定:2000年上半年,陈五星与兴华房地产公司经理王某准备合伙开发五河县浍河路改造工程,陈五星委托时任蚌埠市财政局局长的谢有宇出面向五河县领导推荐,由陈、王二人开发浍河路改造工程,并得到同意。因缺乏资金,陈五星又找到谢有宇,请其帮助从市财政局借款作为启动资金,并许诺事成之后按所借款的10%给谢有宇好处费。谢有宇擅自安排有关人员,以借款和财政资金调度的方式,将市会计学会100万元预算外资金和市财政局350万元预算内资金出借或追加拨付给五河县财政局,并事先安排时任五河县财政局局长的孙某将这笔钱借给了陈五星。龙子湖区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谢有宇有期徒刑7年;同案的陈五星因犯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在蚌埠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中,谢有宇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谢有宇挪用的450万元公款不属于财政周转金,其中350万元是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正常的资金调度,另100万元是市会计学会的自有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而谢有宇作为市会计学会的会长,有权决定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局只是把资金借给了五河县财政局,五河县财政局如何支配这笔资金,是该局自己的事。此外,谢有宇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陈五星也否认了自己和谢有宇合谋挪用公款一事,其辩护人还对一审判决中没收陈五星挪用公款非法所得220余万元部分提出了异议。
在法庭上,公诉人反驳称:谢、陈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已经详细地交代了各自的违法行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应是正确的。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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