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记者高云君
“一个小案子,前后拖了我半年多,实在不胜其烦。”家住双流的张先生曾经向记者抱怨。今后,这类抱怨将越来越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充分调研和论证,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基层法院推广和完善民事速裁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在年底前基本形成切实可行、比较规范的民事速裁机制。
速裁试点反响良好
成都中院从调查中得知,辖区内的金牛、锦江区等法院试行的民事速裁制度收到了很好效果。近年,锦江区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1673件民事案件中,有819件在1天内审结,90%以上都能在1个月内审结,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天,最短结案时间不到20分钟。从案件质量来看,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诉率和再审率也非常低,金牛法院2004年民事速裁案件无一件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且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大部分都是调解结案,大大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能节约当事人时间和费用。
五类案件适用速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实际,成都中院对适用民事速裁机制的案件作了严格界定。《意见》要求,适用案件必须是证据完整、事实清楚、无须法院查证;请求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方便联系,且利益冲突相对比较小的简易案件。包括五类案件,即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的小额债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立案时或立案后表示愿意和解的案件;原被告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及其他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这五类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并要先行调解,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原则上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成都中院同时要求,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应注意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法院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审理中当事人就案件适用速裁机制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机制的,应当立即转为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