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金牌3+成长奶粉碘超标,雀巢公司涉嫌三重责任。除民事责任外,雀巢公司最多还要承担最多近千万元罚款的行政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 雀巢最高应担近千万罚款
邱宝昌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雀巢公司作为生产者将被处以销售额20%-50%的罚款,有关责任者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雀巢公司面临最多的罚款额是其产品应销售额的五倍。我认为《产品质量法》比《标准化法》出台时间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优先使用。但最终确定处罚数额及实施处罚的部门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邱律师说。
记者从雀巢公司公关部了解到,雀巢金牌3+成长奶粉每900克包装袋推荐售价为132至136元,按照雀巢公司对外公布的这批问题奶粉的生产量13.5吨,以每900克132元计算,雀巢公司当批销售总额应为1980000元。据此计算雀巢最多将支付五倍罚款9900000元。
如果后果严重涉嫌刑事责任
邱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新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说雀巢公司涉嫌刑事责任。但雀巢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要由司法、公安部门判定。”
主要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 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 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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