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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廖卫华)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广丽昨日告诉记者,6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采信了内蒙古高院的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车桂源犯故意伤害罪,但是伤害后果为轻伤。
鉴于车桂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情节轻微,法院决定免予对车桂源的刑事处罚。
对此判决,车桂源家和被害人刘秉宣家均表示不满,近期都将上诉。
据悉,2001年10月11日下午,16岁的车桂源在元宝山区第一中学高二(9)班上体育课时,因和同班同学刘秉宣发生口角打架,“一拳”致刘眼睛受伤。
2003年4月4日,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车桂源提起公诉。
从此,被告人和司法机关开始了“罪”与“非罪”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