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江海)“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降级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培训;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予以辞退。”6月上旬,黄山市出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为该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立新规。
该《规定》明确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10项应当履行的行为和25项“不作为”的具体行为。对履职行为成效显著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公务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三次降职使用,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予以辞退,并视情节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市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本部门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督电话,市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该市规定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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