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采暖费要随工资发放
辽宁机关企事业单位“暗补”变“明补” 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费用
晨报讯(记者 陈立春)今后我省将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用热原则,单位将把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辽建发[2005]42号暨《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下称方案)的通知已于2005年6月23日起发布,并同时生效施行,各市要在200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
一位多年从事供暖工作的业内人士昨日对记者说,在上世纪70年代一些单位就给职工负担采暖费(即暗补)。
“方案”规定: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单位不再全部“埋单”
以往的采暖费,基本上是由单位全额负担的。但采暖费列入职工工资后,将实行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除上述之外,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还有以下几点: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弱势群体采暖费有保障
去年沈阳全市仅低保户就增加了1.2万户,政府把新增的低保户全部纳入了补贴范围。并且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也继续享受了政策补贴。
“方案”中对于“弱势群体”的采暖费问题作出了规定:特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困居民的采暖费补贴,经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地方建立的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或地方财政解决。
合理范围内采暖费免征“个税”
按照《方案》规定,对于职工工资中的采暖费,符合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要征收“个税”。
享受采暖费随工资发放的人员,职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和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重新计算采暖补贴数额,从变化的当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采暖费标准调整时,要根据采暖费调整全额和执行时间,从当月起相应调整采暖费补贴标准。
采暖费发放的方法及标准
《方案》中规定,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计算方法,各市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1)职工年工资×(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总额÷全市实际享受采暖职工工资总额)÷12个月。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职工月工资×各市采暖费补贴测算的系数。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
A.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B.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C.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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