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赵红旗通讯员冯进今臣)河南郑州兴隆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刘振永为了讲哥们儿义气,竟以单位购小麦之名贷款310万元帮朋友做期货交易。昨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振永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情回放:贷款帮朋友做期货
1991年至1999年,刘振永任河南郑州兴隆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1997年2月初,时任郑州金裕贸易公司经理的宋某因个人做期货交易(其以妻子王某的名义在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户)缺少资金,向刘振永借款,刘表示想办法解决。同年2月27日,刘振永以单位购小麦的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营业部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宋某在合同保证人栏签名后贷款310万元。而后,按照宋某提供的账号,刘振永指使粮库会计将310万元全部转入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案发前,宋共退回238.6158万元,余额71.3842万元尚未追回。被告人:转款是为给单位购小麦
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出示6份证据,指控刘振永犯有挪用公款罪。刘振永辩称:“我叫会计往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转款310万元是为单位购小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辩护人辩称,根据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振永将310万元转入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账户,并无证据证明310万元又如何到了王某的个人账户被其做期货使用,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另外刘振永还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检察机关抓获涉嫌贪污犯罪的新密市粮食局原局长施绍英,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公诉人对此反驳道,宋某出具的证明显示,其找刘振永时,已明确告诉他是因做期货缺少资金而借款,而且刘振永在侦查阶段对该情节也供认了,其以单位购小麦名义贷款并转入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也未经单位研究,其辩称为单位购货并无事实根据,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另外,检察机关在对施绍英实施抓捕时,在刘振永提供的几个地点均未发现施,被告人刘振永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振永利用其担任河南郑州兴隆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1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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