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称司法救助范围还将扩大
本报记者高云君
刘淑华老人诉四子女赡养纠纷一案,自贡沿滩区法院受理后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因原被告双方均十分困难,根据案情,法院作出减收诉讼费的决定,只收取被告10元诉讼费,被告十分感动,主动履行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修明在6月30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说:“像这样的司法案例,在基层,在贫困地区,可以说每天都在发生。”
据统计,2003年,全省法院共减、免、缓诉讼费金额达到5112.26万元,受到司法救助的案件达15645件;2004年全省法院减、免、缓诉讼费达到5760.66万元,受到救助的案件达17617件;2005年1至5月底,全省法院诉讼费减、免、缓达2621.73万元,受救助的案件达到7216件。“照这个趋势下去,今年全省诉讼费减、免、缓的金额会更大,涉及面更广,受到救助的当事人会更多。”邓修明说。
人民法院,有理无钱请进来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社会保险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害人等十一类情形的案件当事人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确实困难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分别给予诉讼费减交、免交、缓交。2003年,全省缓交诉讼费案件达13894件,其中劳动报酬案件365件,医疗、交通、工伤事故案件1006件,申请执行案件3152件;2004年全省缓交案件达到15474件,其中追索抚恤金案件41件,劳动报酬案件813件。
各级法院重点加强对经济最困难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于追索抚育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无生活来源的当事人,以及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进行重点救助,实行“三优先”的政策,即对于这类案件“先立案、先审理、先执行”,快速保护这些困难群体的利益。绵阳人杨昌武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法官见当事人双腿残疾,了解到系打工所致,无力交纳上诉费,法官当即办理免交费用手续,案件尽快移送审理,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尽快执行完结。杨昌武感激地说:“过去人们常说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在党的政策好,我莫钱照样打官司。”
同时,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在立案环节,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诉权不因经济困难而丧失;在审判、执行环节,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均认真审查,本着有利于化解矛盾,从宽掌握的原则,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确保当事人不因诉讼而增加经济负担。
2003年,全省法院立案环节缓交案件受理费3384.94万元,涉及案件8430件,执行案件缓交执行费达1001.25万元,涉及案件3152件;2004年立案环节缓交案件受理费3492.96万元,涉及案件9780件,执行案件缓交执行费用达5449.94万元,涉及案件2729件。
司法救助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邓修明透露,我省法院将由原来的十一种适用司法救助的情形扩大为十四种情形。对于“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公益机构)”等情形,法院均要给予平等的救助。
此外,还将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对于原来“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情形的,只要符合十四种情形均应当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特别是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两种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进一步简化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则将为被救助的当事人开方便之门。原来的程序为“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现在的程序将简化为“缓交诉讼费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