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登记要允许公证机构办理
张志坚委员———
从发展趋势来看,物权登记应该放开。要允许公证机构办理。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物权法草案有必要对此明确一下。至于哪些动产和不动产应该由公证机构来办理登记,可在统一的登记制度中作出规定。
在登记程序中加入公证程序
李明豫委员———
建议在登记程序中加入公证程序,在登记前先由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机关在登记的时候只作形式审查。
公证部门是履行民事登记的机构
陶驷驹委员———
物权法中应该首先明确政府在民事行为上哪些要管,哪些不要管,政府不应管得太多,尽可能由非政府机构去管。民事范围内的事不是什么都要到政府去登记,登记更多的应是社会职责。公证部门就是履行民事登记的机构,它不是政府,也不代表政府。建议加以补充。
登记审查职责应该明确
严义埙委员———
我觉得不动产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特别像房子,是老百姓的主要财产。现在物权法草案已经规定了登记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写了4项。不久前,我在电视上看到,登记机关发了两张房产证,所有人原来有一张房产证,第二个人提交的材料是虚假的,是受中介骗的,但是登记机关也发给第二个人房产证了。拿第二张房产证的人就要求登记机关来赔,登记机关说我们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因此,建议登记审查职责应该规定得更加明确一些。
登记机构应统一
蒋祝平委员———
目前,我们的登记机构确实比较复杂,而且登记制度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关,显得十分分散。国外不少国家都确立了统一的登记机构,国内深圳、上海已经把房地产登记作了统一。如果不能统一,不仅给当事人登记带来极大麻烦,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而且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任茂东委员———
要实施好物权法,完善公示制度,重点是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里它能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如果基础动摇了,得出的结果就不会好。因此我建议,应当在物权法草案中对不动产登记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助于物权法的实施。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6日 第十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