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6文章:
予以坚决打击
才能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法律秩序,保障人权
“9·11”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反恐决议,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具体步骤严厉打击恐怖主义。面临恐怖势力特别是“东突”恐怖势力的威胁,我国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近年来不断加强反恐怖工作,修改有关惩处恐怖犯罪的法律,建立健全反恐怖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系列防范恐怖活动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
此次我国认定恐怖组织有三项标准:
一、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或分工体系。
三、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活动;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
公安部反恐怖局副局长赵永琛表示,本着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精神,我国政府依法开展防范和惩处“东突”恐怖势力的工作,有效地保护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了我国尤其是新疆地区广大人民的生命权、生存权、人身安全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和自由,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我国周边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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