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交管部门有违行政处罚法原则,有关部门下周做答复
本报讯(记者汪城)因不服北京市交管局下达的87次超速违法驾驶行政处罚,昨天,被公众称做“杜宝良第二”的田华,向海淀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北京市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队做出的行政处罚。
昨天下午,田华在律师陪同下向海淀区政府法制办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罚款收据复印件等材料。
田华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间,他在莲花桥和西三环上被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记录超速行使87次,其中77次发生在同一地点。在此期间,交管部门从未采取任何方式告知违章事实,也未向他送达任何行政处罚决定。6月20日,交管部门对他的违法驾驶行为一次性开出了18000多元的罚单。
田华称,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2款之规定:交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据此,田华认为,中关村交通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进行告知、告诫,而是采取一次性累计处理的形式进行行政处罚,交管部门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背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昨天,海淀区政府法制办接受了田华的复议申请书,经办人称下周可做出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