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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率先告别“严打” 严打先锋队伍已身心俱疲

时间:2005年07月20日15:57  来源:《环球》杂志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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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告别“严打”?

  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大会上坦言,“严打”是在特殊时期,为解决违法犯罪形势采用的特殊手段。但以战役式统一行动为主导的警务模式,已开始制约公安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北京市公安局将进行警务变革,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

  北京市率先告别“严打”,是否预示着这个在中国曾经家喻户晓的词汇将要淡出政治舞台?

  回顾历史,从1983年至今,中国共进行三次全国性“严打”,而各地区域性“严打”则至数百次之多。然而,“严打”的效果和它的“声望”似乎不成正比。权威资料披露,1983年中国首次“严打”后,刑事发案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回升,一直持续上升到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开展第三次“严打”。

  难以摆脱“运动”色彩的“严打”之所以给人以治标不治本,除草不除根的印象,根本症结在于“重惩罚,轻预防”,一味地强调事后“打击”的功效,忽视事前预防的作用。

  北京市对“严打”态度的这种转变意义深远。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他看来,减少犯罪,应当采取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来加以预防。

  尽量铲除罪恶存在的土壤,才是减少犯罪的正途。这种“预防”的思路,意味着不再将“打击”看作应对犯罪的唯一、最高手段,并且随着预防功效的逐步显现,人们将从心底摒弃以“严打”换取社会安宁的想法。

  20年,一代人。20年,世易时移。也许,中国真到彻底告别“严打”的时候了?

  是非功过说“严打”

  ■ 萧瀚

  “严打”之功

  以现代法治精神衡量,“严打”与之相悖。但是,如果不从一种几乎绝对的价值立场考察“严打”的历史,我们不得不从一种特定时空的角度出发来观照“严打”现象。

  从1983年至今,全国性的统一“严打”共经历过三次:

  1983年邓小平第一次发动“严打”的时候,中国距10年动乱结束不过几年,“文革”留下的烂摊子开始发酵发臭,由于制度本身尚未有效变革,各类犯罪甚嚣尘上,因此社会治安一片混乱。

  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简称“严打”。 9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4项法律,对“刑法”做了补充修改,把故意伤害、流氓、强奸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上升至死刑,而且要求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全国政法机关根据以上决定开展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打”运动,主要打击强奸、盗窃、流氓等犯罪团伙。第一次“严打”历时3年半,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团伙19.7万个,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

  1996年4月,中央又一次发动“严打”,此次“严打”的重点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侦破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件,打击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及对群众数额巨大的多发性盗窃案件”。

  2000年,中国法院系统判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1996年上升了6倍。2000年12月,中国政府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运动。重点打击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从一个国家总体的社会治安角度看,应该说三次“严打”确实暂时性地给社会重新带来稳定,“严打”使一大批久拖未决的大案要案得以解决(至少现象上如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严打”之过

  正如不能将“严打”说得一无是处,同样也不该将“严打”说得国色天香、风华绝代。“严打”于社会有功,也带来许多负面后果。

  一、“严打”与冤案

  明代初年,都城金陵的一个元宵节,有人制作了一则画谜,画中一位大脚女人怀里抱了一个大西瓜,谜底是“怀西女子好大脚”,这是讽刺朱元璋的皇后马氏的,因为她是淮西人,并且长着一双没有被摧残过的天足。朱元璋大怒,查找制谜者不得,于是大开杀戒,将整条街巷的人全杀了。

  “严打”一般发生在社会治安比较严峻的时候,但是因为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正常办案,只好求其次而集中打击,虽然其做法没有朱元璋这么极端,但结果相似:容易产生冤案。

  近十年来,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巨变,这些变化虽然由于种种干扰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但与10几年前相比已大大改观,然而在严打期间,这些制度上的良性变化却无法有效遏制冤案的发生。

  目前没有详细的统计数字表明历次“严打”期间到底制造了多少冤案——也许永远也不会有。由于我国公共信息制度的阙如,我们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以资分析,但是从非“严打”期间一些报道中却能看到死刑冤案之怵目惊心。一个完全符合常理的推断是,既然平常时期,人命关天的案件都能够这样随意,那么非正常时期就更不必说了,当然这种比较必须以法治基本制度相同的时期作为参照系才有价值。

  “严打”虽然也取得一定成果,但无法与冤案相互抵消,冤案必然侵害人权。于社会而言,少数的冤案可能不可避免,但对当事人而言这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而且可能是一生的灾难,尤其是“严打”期间被冤杀的人,他们所失去的不仅仅是肉体,还失去了名誉,甚至是整个家族的名誉!

  二、“严打”与刑法、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自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已经逐渐在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同。难以否认的是,“严打”的“从严、从重、从快”原则有违这两项刑法基本原则。在新刑法出台之前,从法理意义上来说,这“三从”原则也与旧刑法相冲突,在第一次“严打”时,《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就规定了“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为滥用死刑打开了闸门。

  从实体法意义上讲,原本许多不该判处死罪的被告,也因这种特殊时期被判处了死刑,《刑法》在一定意义上被悬置了。

  有个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两位中年男女,女方寡妇,男方单身,两人虽未成婚,但感情甚笃,一次两人有了一点小小的争执,并且发生了肢体上的拉扯,女方挣脱时用力过猛,摔倒在石门槛上,太阳穴触及硬器而死,男方因此而被判处死刑。虽然这是个冤案,但男方对于死亡没有任何恐惧,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他所愿,临刑前男方要求到女方的坟头凭吊,绕着女方坟墓走了三圈,对着坟头说自己就要来陪伴她了,据说他是微笑着受刑的。

  这是1984年“严打”期间,在我老家发生的一个案件,至今令我有一种源于生命本身和爱情同感的痛惜。这起案件如果在平常时期,断不至于判处死刑——能为他作证的人很多,与那些无人信任的枉死者相比,他可能还算幸运,因为人们都同情他,知道他不是杀人犯。然而本案的司法置《刑法》于不顾则是事实。

  “严打”还有违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原则,它常常伴随着刑讯逼供,伴随着公检法取消分工。在一篇流传甚广的文章《严打幸存者左长钟》里,采访人老威说:“所谓‘严打’就是从重从快,公、检、法三家坐在一间屋,甚至一条板凳上审案,如果你要抵赖,不按承办机关的要求‘供认不讳’,就吊就捆,打断肋骨算便宜了。”这一叙述未必完全符合所有的“严打”司法程序,但无疑具有典型性,尤其是对第一次“严打”而言。著名诉讼法学家陈光中先生的《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一文也批判了这种破坏《刑事诉讼法》之举,他说:“‘严打’……不仅一度允许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联合办案,实际上把侦查、起诉、审判三种程序合并进行。”

  “严打”甚至还伴随着剥夺被告几乎所有的诉讼权利。在1983年9月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规定某些案件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原规定的10天改为3天。

  对大部分案子而言,这3天的上诉期实际上可能只是个摆设——我们可以想像,一个可能事关人命的案件只有3天上诉期限,这是多么苛刻的制度!在这里,我们还看到,恰恰越是生死攸关的案件,在“严打”中越是易被草菅以待,这确实与当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则相悖,与现在的刑事司法原则更是背道而驰。

  三、“严打”与社会治安的恶性循环

  如果我们请了一位保姆在家里,平时她(他)有别的事情没时间打扫卫生,只到月末或者年末的时候大扫除一次,大扫除完毕之后,她(他)又去忙别的了,于是屋子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脏乱差。

  “严打”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这样的“治安大扫除”,因此“严打”过后往往只有短暂的平静,随后,治安状况又逐渐开始严峻,一直到恶化的地步,于是新一轮“严打”又要开始了,如果整体制度不作调整,这种恶性循环就很难改变。

  有专家认为“严打”容易导致暂时平静之后的治安反弹,当罪犯们摸透了治安整治的规律之后,他们往往挑选特定的时期作案,也就是所谓地学会避风头,而这些罪犯恰恰可能是社会上最危险的罪犯,因为他们的犯罪更具有周期性,对于他们自己也更具有安全性、保护性,他们可能会在预计到“严打”即将来临的时候蛰伏起来,等到“严打”过后再出来活动,而在一个总体似乎平静的时期,他们的犯罪不会那么受瞩目。

  因此,“严打”对于这些罪犯所能够起到的震慑作用可能是很有限的,虽然应该看到“严打”对于一般性的临时犯罪行为具有震慑作用,但这些罪行本来就不需要用“严打”去对付。严格说,从全面、长期的角度看,“严打”的积极意义很有限。

  “严打”的制度原因

  我们不妨从“严打”与现行警察权制度之间的关系来寻找“严打”怎样才能从我们生活中远去的答案。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直到1996年修改、1997年实施、目前正在二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警察权的配置已经越来越向法治化靠拢,但离真正的法治状态还有一段距离。

  前文曾以保姆之喻谈及警察权,即警察为何会怠于办案?

  这个问题错综复杂,如果一言以蔽之,就是警察权配置的制度问题。按照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刑事警察的权力相当大,他们不存在像成熟的法治国家那样处处受法官和律师掣肘的问题,例如警察询问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没有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也是处处受警察的制约,并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律师在场才可以进行询问,或者当事人提出要求律师在场就必须满足的规定,律师无权与警察一同介入侦查活动。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警察权配置之下,警察的工作依然有诸多障碍,这种障碍来自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无人监督警察办案,需要“严打”来强行推行办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监督不力。

  中国对于警察权行使的公共监督制度一直不发达,既缺乏制度安排上的刚性监督,也缺乏来自公共舆论的强有力监督,因此,警察办案与否,或者办得如何都与警察个人的荣誉和警察局本身关系不大,只有那些引起人神共愤的警察恶性犯罪才会引起大规模的报道,而这些案件毕竟还是少数。在大部分情况下,警察怠于办案,人们是没有办法监督的,因为案件破不了并不是不正常的。

  二是治安财政严重不足,这是财政支出缺乏刚性制度保障的产物。许多地方的基层警察工资很低,一个月一千元左右,还要贴一两百元到办案的电话费上,许多警察没有休息日,另外治安经费也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各种各样问题的滋生,例如懒得办案——谁愿意自己搭钱办案呢,例如刑讯逼供——缺乏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就只能靠口供了,西方法治社会的警察能够正常办案并且比较有效地破案,很大原因是来自技术支持以及警察业务能力的适时更新等等。

  下面这段话来自2004年10月5日的博克中国警察论坛:

  “老兄我比你还惨呢,警校毕业工作三年,一分工资没拿到,现在连家都养不起了,我的警级警衔警号都有了,可我们是县财政开工资,县太爷说了算,他根本就不懂行政管理,拿国家公务员和教师比,可不管是谁活干到那了,你总得给口饭吃吧,中国现在的警察面临着很多矛盾:权与法,工作经费等,特别是我们这个小县城警察已快没有人权了。”

  我相信这位匿名作者说的是真话,因为他没有撒谎的必要和动机,我有位同事的丈夫已经是某大城市基层派出所的小头头了,但收入依然很低,生活清苦。确实,当全国各大媒体在谴责警察权被滥用的同时,对警察的生活和现实处境关注得很少,各地一些恶警的行为也造成人们对警察一般生活的漠视。治安财政问题一直处于社会生活的冰山之下,于是警察认为社会不关心他们,加上现有制度的种种弊病,警察怠于办案也就很正常——我们不能想像警察在一个连手铐都买不起的警察局里还能有办案的积极性,而买不起手铐早已不是一两个警察局的困境。

  保姆不积极打扫卫生,主人自然有理由不满,可是如果主人太抠门,给的工资太低不说,连墩布、扫把这些基本卫生工具都不配备的话,主人就很难声色俱厉地斥责保姆懒惰、在家偷吃或者打小孩等恶习——尽管这些确实都是该批评的恶习。

  显然,治安财政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结语:警务改革任重道远

  北京警方目前声称要进行警务改革,要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模式。

  这当然是一个大进步,但是如果思维上的“严打”没有消除,这样的治安维护模式依然会存在严重问题。警方工作经常处于一种眼见为实的状态,因此法律往往给他们直接限制嫌疑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极容易被滥用,“严打”使这种权力滥用被合法化,因此警方如果主动出击的念头过重就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而目前中国警察权尚未得到法律的有效制衡,在此情况下,如果布控过于严密,在其网络下生活的人们,其自由就可能受到非法威胁,“严打”走后,可能紧跟着一样问题重重的“误打”,甚至“乱打”。

  任何制度都可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需要改革,但是制度的改革,尤其一个涉及到千千万万人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库支出调整等大问题的改革时,它的阻力和它的助力常常会势均力敌,我们很难仅仅循着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去处理制度落实问题,一个颠扑不破的道理是任何重大制度的改革都需要全方面配套制度的跟进,没有一项好制度能够孤立地存在,否则,按下葫芦浮起瓢,资源就被耗费在这种无尽的冲突与矛盾之中。

  可见,要让“严打”真的远去并非指日可待,它所需要的是整体制度的改革。现在北京警方已经开始这一改革,我们乐见其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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