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死者父亲发表在网上的一份声明
本人是被害人王某的父亲,53岁,住河北省邢台市,在媒体不顾事实,断章取义,医院又作出精神病诊断,使罪犯量刑大打折扣,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媒体说明事实真相,希望媒体,热心读者法律工作者给以帮助,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认为,这是殷兆辉精心策划的一起蓄谋已久的杀人案,早在2003年10月25日他在网上就以陌生人的身份出现,QQ号9683478,网名hero,同我女聊天,掩盖自己的姓名,首次对其进行工作单位,住处,即一切情况进行初探,时间达一小时之久,又在11月14日,16日,20日,26日进行试探,我女没有回应,11月28日,29日也就事发前的头天和当天,又给我女发手机短信3.4条,其内容为,“原来一切都怨我了,我向你道歉,愿同你和好,你可到我这里来,住到理工大学招待所,你不是要考研吗,我辅导你。说的天花乱坠。我女出事后,手机落到刑警手中,我想警官应该见到。并打电话要同我女见面,到我女单位来,可是一时又变了,让我女到他学校去,到理工大学后,给他打电话,让他下来,他让上去,于是我女19点50分到他宿舍,20分钟内将我女掐死并从12层高楼抛下,造成震惊全国的11.29博士生杀人案,心肠之狠毒,手段之残忍,世所罕见。看者可以想象,当时之惨景不堪回顾。案件相当清晰。 可是5个月后被北京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病,可信吗????此案2005年6月23日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其表现很自然,未有一点异常,并且很狡诈,在回答公诉人问题时,避重就轻,百般抵赖,在公诉人拿出充足的证据后,在公诉人以再质证下又不得不承认,没有丝毫精神病的表现,并歪曲事实,对已死亡被害人进行多次诽谤,前罪不改,又添新罪。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人均在场,我想都会有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让社会,让群众评论吧。罪犯和家人对被害人更没有一点同情心,其父母直言不讳,没钱不能赔赏,其妹出言更损。 各位读者,在孩子被害,罪犯逃刑,妻子又因故住院花费几万元,处理孩子后事花去2万元,债台高筑,无人理睬,被害人受气,罪犯高兴的情况下,作为医院有良知的专家又有何感想呢????????????无愧吗?各网站报刊又如何评论呢?望各位评论,我也愿接受记者采访。电话0319——2133817,心绪烦乱,有时间在指证罪犯没有精神病的依据。事实胜于雄辩,谎言掩盖不了事实,装傻也好,充楞也罢,作伪证也好,总逃不脱法官,检察官和人民大众的眼睛的,在公诉人拿出充足的证据,以再质证下他不得不认罪,更没有一点精神错乱的表现,从以上事实证明:殷兆辉根本没有精神病,完全是装出来的,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理由为:
1、 2005年6月2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审判长在问他基本情况时,对答如流,没有丝毫差错,日在公诉人质证时,对每一件事都翻供,没有丝毫精神病的表现, 避重就轻,百般抵赖, 在公诉人拿出充足的证据,以再质证下他不得不认罪 ,整个庭审过程全天持续3个多小时,未说一句错话。并对已故被害人进行多次不实的人身诽谤 ,无中生有,无事生非,从始至终口供都不一致,行为相当恶劣,作为一个为精神病人,能这么狡诈吗?资深的检查官 ,法官,辩护人,记者及其他人均在场,他们都心如明镜,清清楚楚,评心日论,又有何感想呢????广大读者和全国人民又有何感想呢????
2、 事发前,我和我女同学多次同殷兆辉接触过,他智商很高,反映很敏捷,很狡诈,很虚伪,精神很正常,是一个人面兽心的伪君子。整个欺骗我女的过程就是例证。凡此种种,不一 足.
3、整个杀人过程策划相当周密,首先是网上聊天试探,2004年11月25日以陌生人的身份出现,对我女工作,住址,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试探,在 我女多次询问的情况下,都不暴露自己的姓名,同年11月14日,16日,20日,26日多次试探,没有回应。在掌握我女情况后,28日,29日约我女见面,确定见面地点为我女办公室,从5点半下班等到7点,又变成到他学校楼下,到楼下后打电话让他下来又变成让我女上楼,19点50分上楼在20分钟内掐死又从12层高楼抛下,迷人视线,企图造成自杀假象。这是多么高智商的精神病啊?
4、事发前的当天和前一天,给我女发多条手机短信,其内容为:以前都怨我了,向你道歉,愿同你和好,你不是要考研吗?你可到我这里来,住到理工大学招待,所我辅导你。说得天花乱坠,用此恰当,没有一点语无伦次的意思。难道仅几个小时就精神病突发吗?这难道不是预谋吗?
5 、我女是大学生 ,受教育十几年,并有2年工作经验,智商不低,能屡次被一个精神病人欺骗吗?能一直被一个精神病人牵着鼻子走吗?殷兆辉如没有魔高一丈的本领,能长期轻轻松松的欺骗一个大学生吗?能欺骗法官,检察官吗?法庭现场公诉人如没有20多年实战经验,聪明的头脑,充足的证据 ,高超的辨力,能对付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吗?
6、 2005年3月24日北京晚报及全国媒体网站均报道 ,从目前检方掌握的证据看,殷某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平时很正常,学习也不错,和大家关系很好,又是学生干部等等。不到一个月由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变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难怪被害人全家气病,记者惊讶,知情者询问,舆论哗然,执法部门为难,光在检察院就压了4个月之久,可想日知,办事检查官为难哪!心愧呀!对不住自己的良心和死者家属啊!也不能体现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更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可是罪犯和他们的家人不心愧,找出所谓证人做苍白无力的证据,企图逃脱罪责。昧着良心说话,欺负我们外地打工妹无钱无势,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再看医院,一纸之言就改变了案件性质,让罪犯变相逍遥法外吗?读者清楚,北京理工大学是全国重点学府,是高级知识分子汇集的地方,能挑选一个精神病做博士生班长吗? 北京理工大学真没人可选了吗?笑话!笑话 !
7 、鉴定结果是在事发150日后作出,鉴定结果是证明2005年11月29日20时有精神病,我不懂医学,不敢妄加评论,但有疑问?什么先进仪器能预知5个月之前呢? 什么高明的专家能预知5个月之前呢 ?恐怕诸葛亮再生也难为情吧?请专家,法学家,读者评论。
8 、一个农村人读到博士生20多年,自己解决衣食住行,并经常在外兼职,并作出科研成果,有精神病能行吗?
9 、事发后自己做的亲笔供述,有精神病表现吗?办案警官,检查官,法官,心里最清楚,请评论吧!
各位读者: 在孩子被害,罪犯逃刑,妻子又因故住院花费几万元,处理后事花去2万元,债台高筑,无人理睬,被害人受气,罪犯高兴的情况下,罪犯和家人对被害人更没有一点同情心,其父母直言不讳,没钱不能赔赏,其妹出言更损,我身体已精疲力尽,财源已耗尽, ,妻子卧病在床,长子在大学因此考试门门不及格,如此严重的后果应有谁负。望读着评论。给我出主意想办法。
再看2005年6月23日庭审现场殷兆辉是如何抵赖的:
1、 案发现场刑警提审时,说是因为王某的父亲斥责了他,怀恨在心,报复杀死王某。案后亲笔口供相同。斥责是在2004年2月,其理由为:你已对死者进行了欺骗,道德败坏,又想逃脱罪责,你必须对你的行为负责,必须对王某负责,你如逃脱罪责学校也要负责,学校也要追究你的责任,。当时王某精神已全面崩溃,时刻有自杀的可能,走向死亡的边缘。王某在无办法的情况下,只有向千里之外的父母求救,每天多次长途电话哭诉,他却冷酷无情,无有人性,换了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在无奈的情况下,作为家长能不过问吗?经询问将电话打到他的实验室。
他不得不应付拖延。2004年3月4日彻底分手。2004年11月29日蓄谋杀人,骗至他宿舍掐死又抛尸。斥责距杀人9个月,预谋到杀人35天,从动机和理由,及所作交待应是真实的。
2 、在公安刑警队再次口供说,他要同王某自杀,极为荒唐。试想:分手近9个月,没有一点感情日言,对他恨之入骨,不共戴天,如不是甜言蜜语相约,能去吗?再问:既你要自杀,在刑警赶去前近2个小时内,有充足的自杀时间,你干什么去了?答案是否定的。
3 、6月23日庭审现场再次口供,也就是见到脖子就要掐的荒唐理论,试问,你一生30年见过数以万计的脖子,掐过吗?从小跟你父母长大,同床共眠,最好下手,掐过吗?在外上学十几年,同宿舍同学历经数人,睡觉时都是喉咙朝上,最适宜下手,掐过吗?在学校及社会,接触的人极多,掐过吗?连一点不轨行为都没有。为什么预谋近两个月,再无任何反抗的情况下,掐死又抛尸呢?为什么无任何反抗呢?因为它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能反抗吗?王某23岁,身高1.67米,140斤,五大三粗,身强力壮,能轻易掐死吗?就愿请死吗?笑话!!12月1日我只见指迹斑斑,遍布多半个脖径,如不想置人以死地,如没有极为狠毒的心肠,能下次毒手吗?法官,检察官,记者,你们判断吧!!
4 、再看:更为可恶的事,说他出去回来后被害人动他的东西,要掐死她,王某在楼下给他打电话,他在宿舍,约她上去,从上楼到抛下仅十几分钟,你出去了有人信吗?驴唇不对马嘴,骗3岁小孩吗?你面对的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呀!!
5、对自己的罪行不思改悔,前罪不该,又添新罪,对被害人及家属没有一点同情心,还多次对死者进行诽谤,企图将罪责推到死者身上,反正死无对证,岂知一切情况警官,检察官和死者的父亲都清楚,聪明太过了吧!
6 、整个庭审过程都未说一句错话,避重就轻,躲躲闪闪,对每一件事都翻供,如不是公诉人一一质证,如检察官没有充足的证据,高超的辨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对付得了着狡猾的狐狸吗?请知道这是高级知识分子啊!
7、 再看其表情,媒体报道对近在咫尺的父母不肖一顾,是这样吗?试想:作为一个死刑犯,在生死离别之际其心情可想日知,父子,母子,兄妹之间没有感情吗?是冷血动物吗?否!全是装出来的。精神病马?表面似乎很平静,但在被押下法庭时,殷兆辉却极不平静,父,妹更是面掩桌面。是反应迟钝吗?法庭都是全程录像,法官心里最清楚。
回顾整个犯罪过程
1 、首先欺骗其感情,接着就是逃避罪行,关手机,换手机号,吹毛求疵,百般刁难,致使被害人精神全面崩溃,产生自杀念头,走向死亡边缘,每天多次长途电话向千里之外的父母哭诉,为了我女能平安活在世上,也为我们年过半百老夫妇多活几天,忍气吞声,并没追究他的罪行。
2 、他却节外生枝,蓄谋杀人,策划一个多月,2004年11月29日将我女骗至其宿舍掐死,并从12层高楼抛下,造成震惊全国的11.29博士生杀人案,心肠之狠毒,手段之残忍,世所罕见。
3、开庭时,对已故被害人进行多次不实的人身诽谤 ,无中生有,无事生非,行为相当恶劣。未见一点认罪表现。罪上加罪。法官,检察官心如明镜,让他们平心日论吧!
4 、不知通过什么渠道,花费多大精力和财力,弄来一个精神病诊断证明,企图逃脱罪行。再试想其母所说,没钱不能赔赏,是没钱吗?多大的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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