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7月26日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三起刑讯逼供造成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河北唐山李久明案、云南省丘北县王树红案和甘肃平凉市派出所长殴打证人致死案。其中,前两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当事人都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后都是因真凶落网而被无罪释放;此外,在两起案件的刑讯逼供过程中,手摇电话机都充当了刑讯逼供的工具。
据报道,在李久明案中,10名干警分别在李久明手指、脚趾上捆绑了电线,反复、轮流、长时间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李久明,迫使李久明编造了“杀人”过程;在王树红案中,公安民警李光兴用手摇电话机的正负极分别接在王的左右手大拇指上,对其进行电击,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
手摇电话机的“杀伤力”有多大?据2004年2月5日《北京晚报》报道,手摇电话机所产生出来的电压可达120伏,在这样的高压下,难怪曾为二级警督的李久明也“大喊大叫”,最后供认“杀人”。按照正常的思维推断,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面临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时,除非他遭遇着“生不如死”的可怕境遇,否则断然不会承认杀人。
这两起刑讯逼供案件均发生在2002年,而手摇电话机作为通讯工具早在几十年前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作为对人体施以巨大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工具却沿用下来,并为刑讯逼供者所青睐。这些干警是如何拥有这种“古董”的?他们在审讯室里准备了手摇电话机,是不是一开始就打算用来搞刑讯逼供的?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对刑讯逼供的法律界定还有一些漏洞。其中一种漏洞是“显性”的:是否刑讯逼供以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人身伤害为标准,像长时间的不让休息等表面没有“硬伤”的伤害以及精神伤害,还不算刑讯逼供的行为;另一种漏洞则是“隐性”的:如果当事人最终证明是有罪的,没有被冤枉,那么对他的刑讯逼供将很可能被忽略。
用手摇电话机逼出口供,尽管瞬间的高电压可以给人带来巨大痛苦,但只要“操作得当”,一般不容易留下“后遗症”,而如果没有可以验证出来的硬伤,一般又不会被认定为刑讯逼供。这也是某些刑讯逼供者乐于使用手摇电话机的原因。
因此,我们的法律应该堵住这样的漏洞:只要审讯者采用了超出常人承受范围的手段,无论是否造成身体伤害,都应该被视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不应被采纳,其外还要追究审讯者的责任。如果有关刑讯逼供的法律能够得到有效修改,审讯者显然就不敢、也没必要再配备手摇电话机了。
对刑讯逼供,专家学者提出了太多的建议。比如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等。其实,从审讯室里配备了什么设备,可以看出法治文明的程度。配备手摇电话机,就意味着刑讯逼供已经“合理化”,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可能得到根本的保障;而配备监督审讯人员的录音录像设备,则意味着,刑讯逼供不会再出现在审讯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可以得到保障。
我想,所有善良的人都不愿意再听到手摇电话机参与审讯的新闻了。像几十年前退出通讯领域一样,手摇电话机作为刑讯逼供的工具,也早该从非人道、反法治的领域退出了。
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