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克学)日前,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她用雅芳防晒露发生过敏反映,找到雅芳专卖店,商家只同意退款,对给她面目和身心造成的损伤却没有说法。
7月7日,王女士在雅芳专卖店买了“雅芳夏日之恋防晒露”,次日到北戴河旅游用该防晒露后,出现了严重过敏现象,抹过的部位起满了疹子,奇痒难忍,脸部肿得眼睛只剩下一条缝,根本没有心情旅游。13日回哈,王女士找到商家,店主看了王女士受损情况后,用珍珠粉为她做了一次脱敏处理。售货员说:“你用的是全新升级配方,过敏的不多,没有原来的防晒霜过敏的多。”王女士听了售货员的话心生疑虑,便上网查了一下,发现在国家禁用的化妆品和护肤品名单中有“雅芳凝白防晒霜”。她买的“防晒露”是原来产品的升级产品。
14日,店主给王女士退了货款。王女士向店主提出:过敏造成我无法上班,不开工资;过敏让我吃不好睡不安,浑身无力,身心已受到极大伤害,造成的这些损失该怎样赔偿?店主让王女士写了一个过敏情况及赔偿要求,双方签字后,传到雅芳北京公司。第二天王女士接到雅芳北京公司田女士电话,说她是过敏体质,原则上公司只负责退货,王女士表示:雅芳公司在产品说明书中并未注明过敏体质者“慎用”或“禁用”字样,出现的问题雅芳应当赔偿。之后,田女士说,无法证明你皮肤的反映一定是“雅芳化妆品”过敏。为了进一步证明“雅芳化妆品”过敏,王女士又在身体局部抹了一次,皮肤又起满了疹子。尽管如此,雅芳至今仍然没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