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周建新被减刑3年甘肃省贸经厅原副厅长犯受贿、挪用公款罪领刑17年
本报讯(记者廖明郝冬白)8月5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副厅长周建新及同案被告魏兴运经济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建新、魏兴运犯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周建新、魏兴运的处刑部分。对周建新以受贿罪改处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改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对魏兴运以行贿罪改处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改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2005年1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魏兴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周建新、魏兴运不服,提出上诉。你送我钱我提拔你
法院终审认定:1993年至1998年,时任甘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总经理和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副厅长的周建新,在其家中和单位等处,先后接受、索要魏兴运、张国荣、钱明星、于德江、王诚为感谢在提拔和办公司、做生意等方面的帮助,向其行贿的35万元人民币和价值8800元人民币的电器。
其中魏兴运行贿3笔,行贿数额15万元人民币和价值8800元的物品。
案发后,周建新退赃30万元人民币,侦查机关扣押了价值8800元的物品。用虚假“协议”掩盖罪行
1992年7月31日和8月初,王妙根为个人注册甘肃电力液化气燃气商贸公司(简称液化气公司),在前期工作中通过周建新向贸易公司下属的汽配部经理康喜建提出借公款用于验资,并承诺给周分配利润,周当即要求康以汽配部名义向贸易公司借款160万元交于王妙根,全部用于注册公司的验资等经营活动。
后归还70万元,尚有82万元未还。
1993年7月至8月,周建新为掩盖其罪行,与王妙根共同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联营协议”,又让康在“联营协议”上签字盖章,并给二人交代上述借款用于联营生意。挪用巨额公款做生意1994年底,魏兴运找周建新以做铝锭生意为由,让周帮其筹集资金。周建新主动找到贸易公司下属的日本陇江株式会社社长王代喜,从日本中国银行贷款380万美元,贸易公司结汇3199.71万元人民币由周建新安排财务付给魏兴运的金汇公司。
据调查,周建新此后又几次挪用公款给魏兴运,总共挪用公款6061.71万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其中魏兴运参与挪用公款人民币5799.7万元,未归还1255.1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2157.7万元。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