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凡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的农民,将可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安徽省政府最近出台《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全省将在3年时间内,逐步完善这一保护政策。
《意见》规定,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业人口;城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安徽要求各级政府将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他们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指导。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生活困难、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这些保险和最低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城市户口的,当地农村已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要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安徽省将用3年左右,逐步建立起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自愿参加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皖新)
《华东新闻》 (2005年08月10日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