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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08月26日11:16 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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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晓实习生徐晓茹)我国第一部遗体、器官捐献地方法规———《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昨天,泉州市红十字会有关人士表示,从9月1日起,我市将接受市民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目前世界上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仅在我国,肾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然而,真正能够通过器官移植延续“二次生命”的仍是微乎其微。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约2000例,仅占30余万需要手术者的0.7%。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人无偿捐献遗体及可用器官的愿望,却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回应。
在医疗科研、医学教育等方面,同样需要进行人体研究。但此前由于全省没有相关立法,除了福建医科大学医学院可以接受遗体捐赠外,其他单位接收都必须经过省卫生厅的批准,而且相关的法律程序尚未明确。所以即使有人自愿捐赠遗体,那些急需人体进行研究的单位也不能自行接收。
今年6月2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禁止买卖遗体、器官。
据悉,全省前100名报名者将列入捐献芳名录向社会公布,目前全省已有50多人报名。
据了解,泉州市第一例遗体捐献产生于2002年3月12日。当时,南安市溪美莲塘村村民陈氏兄弟,遵照父亲陈存为的生前愿望,将父亲的遗体无偿捐献给福建省医科大学用于医学研究。
遗体器官捐献有法可依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首次将遗体与器官捐献合并规定在一个法规中。《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为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条例规定,禁止买卖遗体和器官。买卖遗体的,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3-5倍的罚款。倒卖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7-10倍的罚款。
有关人士认为,该条例有助于规范遗体、器官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王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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