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杀妻”错案有了新进展,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25万余元的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佘祥林表示满意,但却有网友在网上提出了异议,对佘祥林获得赔偿为什么不是犯错误的相关人员承担,而是由纳税人买单(国家财政支付)表示了不理解。
佘祥林获赔该国家买单?
佘祥林获赔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所代表的是国家,对佘祥林的判决是行使国家权力。虽然实施错误关押的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的嫌疑,但佘祥林只能针对他们所代表的国家机关来申请赔偿。司法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就好似职员代表公司去签定合同,如果这期间该名职员采用了欺诈、胁迫等手段威逼对方签定了协议,最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然要由公司来赔偿,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该职员追偿,但是对方当事人只会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而不是该职员。由此还可以看出,佘祥林获得赔偿后并不意味着不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此案并没有最后完结。如果在本案中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明知佘祥林无罪,而致使他受追诉,那么根据刑法第399条,这些司法人员将构成徇私枉法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46万的赔偿够吗?
佘祥林的46万赔偿,其中25万余元的赔偿金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这25万元实际上只是赔偿了佘祥林这11年来的工资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数额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也许有人会认为佘祥林在外面11年未必能省下25万块钱,可如果和自由相比,相信谁也不会用11年的青春换取这25万,所以,佘祥林在提出赔偿申请时,还提出了500万元精神赔偿的申请,但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并没有设置精神赔偿,所以佘祥林这部分的请求被驳回。
在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屡见不鲜,有过许多典型案例,如:上海一女子在超市遭受无理脱衣搜身,一怒之下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1万元。此外,著名长跑运动员王军霞因云南红塔集团侵犯其肖像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80万元。由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越来越高了。可是在国家赔偿的案件中,一个人被羁押十几年,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国家是否理应对此做出补偿呢?佘祥林获得国家赔偿后,当地政府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形式又支付给他20万元,这些仍不够充分的补助对佘祥林来说是件好事,但看起来确又于法无据,也似乎是未经纳税人允许。
目前,这一部分还是我国司法上的空白,很多专家一直在呼吁《国家赔偿法》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据悉《国家赔偿法》也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修改的规划中。希望以后的“佘祥林们”能获得充分、及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当然,我们更希望的是不再有下一个“佘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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