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纪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时间:2005年09月06日20:40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顾瑞珍、李薇薇、吴振兴)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世界上第五部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国家综合法律。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指出,我国正摒弃传统的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转向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注重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004年6月我国在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上承诺,到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提高10%。“这表明了中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汪纪戎在此间举行的“21世纪论坛”2005年会议上说。

  据介绍,当前我国单位GDP排放SO2分别是日本、德国、美国的60倍、26倍、8倍,单位GDP排NOX分别是日本、德国、美国的27倍、16倍和6倍。世界银行某机构测算认为,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期经济增长的三分之二是靠透支生态环境实现的。全国烟尘排放量的70%、SO2排放量的90%、NOX排放量的67%、CO2排放量的70%都来自燃煤,是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跟踪调查表明,SO2浓度每增加0.1%mg/m3(基数为0.4mg/m3),呼吸系统疾病死亡人数将递增5%。汪纪戎说,由此带来的能源供应紧张、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环境污染加重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影响到国家能源安全,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汪纪戎表示,除制定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外,政府将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进口关税和发电增值税率、制定优惠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大开发煤层气,抽采瓦斯,综合整治煤矿安全力度,既能有效利用瓦斯这种清洁能源,又可利用CDM机制进行碳交易,做到解放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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